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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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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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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高登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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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9年4月17日 (五) 07:58 的最新修訂
於2007年5月5日17時53分,即中學會考英文科聆聽考試翌日,高登會員小皮球(高乘駿9up)於高登討論區發表文章聲稱自己設置發射站干擾大氣電波,以達致影響其他考生聆聽答卷材料為目的[1]。
此等行為被一眾高登人看成假膠、「博上位」的行為。可是,亦有不少會考生會員表示文章令人極反感,不安。亦有會員表示有報警的意圖。
發展
不知是湊巧還是另有原因,文章發表翌日《蘋果日報》報道,有不少元朗考生向該報投訴,指自己於應考英文科聆聽卷時收音機接收有問題。[2]
2007年5月6日14時46分,即事情發生的翌日,高登會員細so於吹水台發表文章,於文章內附上即將寄往考評局及《蘋果日報》之電郵的圖片,並附上小皮球上報文章之連結[3]。不少會員急購花生,試圖以低買高賣以賺取膠幣圖利。
2007年5月7日5時31分,高登會員小飛飛於吹水台發表文章,附有小皮球事件再次上報的報章內容[4][5]。此次引來大批會員急購花生及恥笑,再次令花生價位一度高漲,影響花生業的行情。文章提及考評局已報警處理事件,而小皮球方面則未曾成功聯絡上。
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香港法律第200章第161條: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