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絡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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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wants.com/viewthread.php?tid=5700733 大家一齊討論下香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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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1年8月15日 (一) 15:31 的最新修訂

一名男子在互聯網討論區發放連接到色情照片的超連結,被控以發佈淫褻物品罪行,判罰款五千元。今次是首次有人透過超連結發佈淫褻物品,而被定罪。警方希望今次的案例,可以作出警惕作用。

詳情

案情指,四十八歲被告,2006年11月在互聯網一個討論區張貼超連結,連接到色情照片,影視及娛樂事務處接獲市民舉報後,轉介到警方跟進,警方在2007年3月,在有關的網上討論區,再發現被告張貼超連結,連繫到八幅色情照片,有關的照片亦被色情物品審裁處評為第III類,即淫褻物品,警方於是到被告在深水埗的寓所,將其拘捕。

被告的代表律師在求情時表示,被告連結的網站是一般色情圖片,沒有涉及兒童或動物,而且被告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干犯罪行,加上被告的做法沒有經濟得益,被捕後感到後悔,希望法官輕判。而法官表示,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發放圖片的內容,不涉及變態,所以判罰款五千元。警方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今次亦是首次有人因為在互聯網透過超連結發佈淫褻物品被定罪,希望市民提高警惕。

爭議性問題

網民質疑,許多出版商可以公然出版鹹書、報紙上有風月版,警方不加阻止,香港政府對於商家有偏袒之嫌。

另有網民質疑如果有人本身並不是想張貼淫褻圖片,但意外地連結遭人上載淫褻圖片,此人有罪否?

此外,網上經常有許多會員發佈同類型照片,但警方卻不予理會,無疑令到網民覺得警方是選擇性執法,加上網上淫照風波之後,警方對於網上發佈淫亂及不雅圖片沒有加強檢控,令網民對於這次事件覺得,警方不公平執法。

各媒體及討論區相關評論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