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絡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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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犯罪Cyber crime),又稱為電腦犯罪,是指利用互聯網電腦作犯罪用途,屬網絡安全範疇的議題。

概論[]

網絡犯罪是指,作案者利用互聯網電腦進行諸如詐騙、勒索、恐嚇、盜取、造謠、騷擾、破壞或非法侵佔等勾當,然而互聯網存在著很多灰色地帶,不同地方會以不同的法律去定義網絡犯罪,有部份行為只要未有觸及當地的法律底線,都無法視之為網絡犯罪。另外,有部份行為從道德觀念角度來講已構成網絡犯罪,但由於每個人的道德觀有所不同,所以都無法統一所有人對網絡犯罪在定義上的看法。

以香港為例,盜取或竄改機密資料並加以利用、或者對目標電腦或網絡進行惡意性破壞,網絡釣魚、散播不實言論、散播垃圾郵件也屬於網絡犯罪,近年有人利用互聯網對目標人物進行性侵犯亦屬網絡犯罪。而起底網絡欺凌等行為會視乎目的、情況、嚴重性及影響程度才能斷定是否為網絡犯罪︰

  1. 搜索他人未有公開的個人資料有可能侵犯了個人私穩、那麼便屬於網絡犯罪,然而搜索他人未經許可但公開的個人資料、如姓名、住址或年齡等,未必能視之為網絡犯罪,還要視乎其動機、後續動作才能決定;
  2. 一眾網民對同一目標進行口誅筆伐,必須視乎此網絡欺凌對目標人物造成什麼影響,對其在精神上、名譽上甚至是物質上的有多大影響,如果僅是普通的網上罵戰,就未必能夠將之定義為網絡犯罪;
  3. 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或私穩、散播網絡謠言以損害他人聲譽、威脅他人生命安全或在現實世界跟蹤及騷擾他人,甚至發起聲討等,都屬於網絡犯罪。

互聯網的界限可說是無限,在追查網絡犯罪經常出現困難,所以網絡犯罪可謂無日無之。

常見犯罪類型[]

網絡犯罪形式層出不窮,下列幾種較為常見

  • 入侵他人電腦,基本上已經構成網絡犯罪。諸如盜取和竄改資料、植入木馬更是罪加一等;
  • 蓄意對目標進行網絡欺凌、包括起底、中傷或散播網絡謠言引起恐慌,從而造成目標在名譽上及物質上的損失;
  • 發佈當地法律所不容許的資訊,包括色情圖片、教唆犯罪或恐嚇性言論等資訊;
  • 透過各種手法如設立網站、破解密碼或回覆電郵,誘騙用戶提供個人資料或盜竊用戶訊息並加以利用,不論是商業或私人用途;
  • 以電腦技術方式進行技術攻擊,如散播電腦病毒、使用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
  • 向目標發送垃圾郵件,達到騷擾的目的;
  • 利用電腦,誘騙受害者向作案者付出財物或金錢,甚至被逼作出脅迫性的行為(其中以即時通訊軟件,誘騙受害者在視像通話中脫衣或發送裸照,之後再勒索事主的「裸聊」案件,近年較為普遍);
  • 網上購物中騙取貨款。

影響[]

罪犯以電腦技術進行不同的犯罪,除了使受害人可能蒙受金錢或財物上的有形損失,更重要的是令受害人在精神名譽等無形資產上受到嚴重影響。被盜的個人資料及公司客戶資料有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或會被用來招謠撞騙;被入侵的電腦可能被用來作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遭人利用成傀儡;又或者受害者的電郵功德圓滿,每天飽受精神上的騷擾。

網絡犯罪除了難以偵查外,更令互聯網的安全性問題嚴重惡化,詐騙、造謠等罪案無日無之[1],這樣亦促使政府正視網絡安全這個重要議題。

香港法例[]

由於網絡犯罪的形式眾多且無遠弗屆,不少犯案者均在海外,加上香港政府對網絡未有一套十分完善的監管制度,因此未能有效地打擊所有網絡犯罪。

香港現行的電腦罪行相關法例主要是於1993年訂立,另外其他相關罪行則會以「傳統」的條例治罪,如網上盜竊會以盜竊罪處理。[2]然而由於法例的不足,部份過份寬鬆,部份則矯枉過正,加上執法人員盲目執法,市民又對法例的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容易造成誤墮法網。[3]

相關條目[]

註解

外部連結[]

網站[]

報章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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