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絡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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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12歲以下的人,可以獨自進入成人圖書館嗎?--[[Special:Contributions/219.77.191.1|219.77.191.1]] 2009年3月28日 (六) 17:36 (UTC)
 
::::::::一個12歲以下的人,可以獨自進入成人圖書館嗎?--[[Special:Contributions/219.77.191.1|219.77.191.1]] 2009年3月28日 (六) 17:3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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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是因應大部份的一般人而定的, 不能適合所有人, 你不如說弱智和盲的人查不到的.僱主才查到?這裡甚麼人會是他的僱主? 即是這對於一般人是不可查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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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未說你的同學犯了非禮罪, 關網絡甚麼事?''' 我建議你去中學生大典之類比較好.--[[user:Kirklim|kirk]] ([[User talk:Kirklim|talk]]) 2009年3月28日 (六) 17:49 (UTC)
   
 
::::::美心惡女事件中,也是得靠警方提供的資料,才能證明義憤填膺的網民們起錯底。或者試下推上報,媒體向警方查證,證明犯罪記錄的真實性。--[[User:LJ7006|LJ7006]] 2009年3月28日 (六) 14:17 (UTC)
 
::::::美心惡女事件中,也是得靠警方提供的資料,才能證明義憤填膺的網民們起錯底。或者試下推上報,媒體向警方查證,證明犯罪記錄的真實性。--[[User:LJ7006|LJ7006]] 2009年3月28日 (六) 14:17 (UTC)

於 2009年3月28日 (六) 17:49 的修訂

參考資料

(轉自http://hk.myblog.yahoo.com/dms2a19/article?mid=44)

「呢期我地班個Mungs(想識佢上維基找找啦) 真是大紅大紫~~~居然上埋電視添!!! 佢同陳太握手,笑死人啦, Mungs 成日都RJ架,佢只手真是好 香 架,仲有腐蝕性添~~陳太只手都怕....」

--220.246.178.162

Mungs上電視 (見新聞透視 06/12/2007)



轉載自User talk:Kirklim的意見

請問如果想要重寫討論,我們可以怎樣做呢? --116.48.136.57 2009年3月26日 (四) 14:01 (UTC)

你可以學習本人的做法,在請求保護頁面內的分頁建立新內容,待管理員審批,例子有unsigned修正及更新。不過管理員通常是積極不活躍,這個例子亦未有管理員處理,所以可能很長時間也未能幫你更新。--Comeon 2009年3月26日 (四) 23:21 (UTC)
我已把頁面重定向至有關使用者的用戶頁了,這樣我想比永久禁止重寫及討論更好。--DON GIOVANNI 2009年3月27日 (五) 00:55 (UTC)
我是一名香港公開大學的學生,與上述的Mungs(蕭梓宏, Karl)為同班同學。本人曾見證Karl兄曾干犯刑事罪行,一次我見到Karl兄與一名女同學糾纏,其後警察到場,女同學指Karl兄非禮她,其後被帶差館,我認為Kirklim禁止任何人寫Mungs條目並不恰當,一個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實要公開膠史,不然就是天地不容。--218.103.32.100 2009年3月27日 (五) 05:20 (UTC)
其實如果不是私怨及批鬥,Mungs條目是可以作善意重建的。--湯米‧提思 2009年3月27日 (五) 07:30 (UTC)
既然如此,我會把相關頁面解鎖及恢復。--DON GIOVANNI 2009年3月27日 (五) 12:31 (UTC)
template:deletedpage的模板已經講得很清楚, 你可以先在受保護條目的討論頁寫出修改版的草稿, 再到香港網絡大典:請求保護頁面提出解除保護請求, 而不是再在受保護條目的討論頁重覆寫違規的內容.
有些人可能不知mungs這條目涉及私隱相片和資料, 無可查證來源的負面資料和私生活資料, 條目被刪除後, 破壞者不斷以其他名字重開這條目, 前幾天重新建立的就是當日的違規內容.
218.103.32.100, 請問你知不知道可供查證的要求是甚麼? 你見到的東西不是可供查證的資料來源. 就算他非禮別人也與網絡無關, 不是網典應該記的事, 唱衰別人請到別處. 如果你的言論失實, 那就是誹謗.--kirk (talk) 2009年3月27日 (五) 13:07 (UTC)
倒可試下向香港警務處查詢,有沒有年約18-20歲的蕭姓中國籍男子涉嫌非禮,如果有exact的資料,不論成功入罪與否,也不是誹謗。--116.48.136.58 2009年3月27日 (五) 13:52 (UTC)


我再多說一次1.)香港網絡大典:編輯守則:"如在本網編寫一網上人物的條目,編輯者應注意該人需與網絡事件有關。"2.)要讀者自己向香港警務處查詢的資料不是可供查證的資料--kirk (talk) 2009年3月27日 (五) 13:58 (UTC)
照Kirklim所說「要讀者自己向香港警務處查詢的資料不是可供查證的資料」,那要讀者自己自行向網站查詢的資料也不是可供查證的資料吧...呵呵。--219.77.191.1 2009年3月28日 (六) 00:47 (UTC)
可供查證中, 要負舉證責任是編寫者, 不是讀者. 即是編寫者要提供一個可供查證的資料來源供讀者查證, 而不是叫讀者自己去查. 難道我說火星有人, 之後叫你去火星自己證實, 這叫可供查證?你是不是要每個看到條目的人也到香港警務處查詢他人的犯罪紀錄?--kirk (talk) 2009年3月28日 (六) 11:38 (UTC)
維基百科文章的引用資料源中,有一些是需要讀者自行尋找並翻閱的書籍/舊報紙。--219.77.191.1 2009年3月28日 (六) 15:31 (UTC)
書籍/舊報紙人人可以從圖書館查到, 一個市民的犯罪紀錄是人人可以查到的嗎? 就算查到, 整件事也與網絡無關. 既然你認為自己的東西符合維基百科標準, 那你還是去維基百科寫比較好--kirk (talk) 2009年3月28日 (六) 16:52 (UTC)
一個12歲以下的人,可以獨自進入成人圖書館嗎?--219.77.191.1 2009年3月28日 (六) 17:36 (UTC)
規則是因應大部份的一般人而定的, 不能適合所有人, 你不如說弱智和盲的人查不到的.僱主才查到?這裡甚麼人會是他的僱主? 即是這對於一般人是不可查證的.
你還未說你的同學犯了非禮罪, 關網絡甚麼事? 我建議你去中學生大典之類比較好.--kirk (talk) 2009年3月28日 (六) 17:49 (UTC)
美心惡女事件中,也是得靠警方提供的資料,才能證明義憤填膺的網民們起錯底。或者試下推上報,媒體向警方查證,證明犯罪記錄的真實性。--LJ7006 2009年3月28日 (六) 14:17 (UTC)
想請教一下Kirk兄,Mungs兄上電視與陳太握手算不算「可供查證」?謝謝。--LJ7006 2009年3月27日 (五) 14:24 (UTC)
上電視與陳太握手的,就是Mungs?有何證據?有沒有相關討論?我個人意見認為,Mungs在網外犯法,和網絡事件完全無關,當中內容更涉及私隱,故不宜收錄。--湯米‧提思 2009年3月28日 (六) 05:00 (UTC)
樓上的blog連結已說了,作者應是Mungs的同班同學。另外用正面的角度看,如果當初Mungs沒有這樣做,學生們可能到現在搭東/西/輕鐵也沒有半價優惠。這個本身與維基無關,因此把頁面重定向至「香港維基人的網上糾紛」不能概括他在網絡的事蹟。--LJ7006 2009年3月28日 (六) 14:15 (UTC)

以下只屬本人的意見,我說只屬,如果本人是管理員的話,因為本人的刪除是沒有經過提刪討論,本人實不應因為自己是管理員而享有刪除的便利或特權,更何況用戶已對本人的裁決提出異議,本人實不應該堅持己見,本人應假設自己的裁決可能出錯(事實上人不時犯錯),本人會即時回復刪除條目及內容,好讓社群討論及決定應否刪除,一切依從社群的共識行事(當然自己可以參予提刪討論,但絕不應該將自己的意見無限放大)。

如果刪除的是其他管理員,而用戶向本人投訴,本人會嘗試遊說管理員,勸諫他信任社群的智慧,交由社群決定條目應否刪除及永久上鎖。但因為網典基本上是沒有規則(很多規則是死的,不少事也是約定俗成),所以勸諫只屬建議性,不會強行要求其他管理員推翻自己裁決(特殊情況除外),更不會與管理員打管理戰!

最後,本人重申,網典管理員只是執行員,不是領袖、話事人、仲裁者等。請大家不要混淆權責。--Comeon 2009年3月28日 (六) 00:20 (UTC)

  • 請你自己看看快速刪除守則,管理員有權快速刪除違反blp、與網絡無關、侵犯私隱的條目,mungs這篇條目正正犯了以上三大問題,難道這樣不堪的條目要等投票14天才刪除?
  • 請你自己再看看香港網絡大典:重建頁面守則惡意重建是指:「條目重建後其內容基本與被刪的舊版本一樣,舊有的問題沒到重大改善......惡意重建被刪條目是被視為破壞,破壞者會遭到警告或封禁,有關條目會被保護 (一般用戶不能編輯)和加上deletedpage模板,以防止被重新建立」,「如編輯者想恢復編輯防止被重新建立的條目,請到提出香港網絡大典: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或香港網絡大典:請求保護頁面提出」。 mungs這條條目是多度被投票刪除,多度被惡意重建[1],將它全保護只是依規則行事。
  • 決定有規則依據的,才叫執行者。憑自己感覺和幻想行事,又不了解事情實況的,才是你口中的享有便利或特權。--kirk (talk) 2009年3月28日 (六) 09:49 (UTC)
不好意思,因為之前你們的討論是在社區,這篇回覆也只是複製自社區,當時該主頁及討論頁全被刪除及永久鎖死,所以什麼也看不到,本人只是根據社區的討論作出分析,因為管理員DON GIOVANNI及幾個編輯者也不認同永久鎖死的做法,本人才希望以較溫和的手段解決此事,避免糾紛,亦可正視聽。但是本人已強調這只屬個人意見。
mungs之前的討論共識是刪除,惡意重建理應即時刪除。但假設這是首次被刪,最好還是提交速刪,好讓其他用戶能驗證你的說法,看一看這個條目是否真的犯了以上三大問題。
既然現在已經解鎖,大家可以討論如何重建該條目。--Comeon 2009年3月28日 (六) 12:37 (UTC)
甚麼是"假設"這是首次被刪? 這條條目之前被刪了3次, 最近重建的一次跟之前的內容是一樣的, 我反而不明白為甚麼DON GIOVANNI要回復這樣的違規條目 (在無人提出合理的新版本的情況下)。至於本討論頁, 只要不出現破壞, 我是傾向開放給大家討論的. 至於mungs條目, 按規則是掛上deletedpage模板, 現時連至的用戶頁也不能確認是mungs本人. 我翻看歷史, 發現這條目是redirect至香港維基人的網上糾紛, 希望除非這條目出現合理的新版本, 否則不要改動.

刪除紀錄

  • 2009年3月27日 (五) 00:53 DON GIOVANNI (對話 | 貢獻 | 禁封) 已經復原「Mungs」 ‎ (132個修訂版本已經恢復)
  • 2009年3月26日 (四) 11:50 Kirklim (對話 | 貢獻 | 禁封) 已刪除「Mungs」 ‎ (違反大典方針: 內容為: Mungs享用糕點的形相,認真失禮 Mungs,維基用戶一名,別名「招瘋宇」,而大家則叫佢做) (恢復)
  • 2009年3月26日 (四) 11:08 DON GIOVANNI (對話 | 貢獻 | 禁封) 已經復原「Mungs」 ‎ (40個修訂版本已經恢復)
  • 2009年3月25日 (三) 15:02 DON GIOVANNI (對話 | 貢獻 | 禁封) 已經復原「Mungs」 ‎ (17個修訂版本已經恢復)
  • 2008年3月22日 (六) 01:40 Blackhawk charlie2003 (對話 | 貢獻 | 禁封) 已刪除「Mungs」 ‎ (內容為:'Deletedpage') (恢復)
  • 2007年7月10日 (二) 15:03 Hotplug (對話 | 貢獻 | 禁封) 已刪除「Mungs」 ‎ (已刪條目被重建) (恢復)
  • 2007年7月4日 (三) 17:45 KaurJmeb (對話 | 貢獻 | 禁封) 已刪除「Mungs」 ‎ (此文不符合evchk收錄要點。文中出現不實指控。) (恢復)

--kirk (talk) 2009年3月28日 (六) 13:16 (UTC)

原來 Mungs 條目已經提刪了三次,而這三次提刪的原因都不外乎是批鬥私怨及侮辱,所以就被迫鎖定不給別人重建了。如果真的要重建 Mungs 條目,唯一的條件,就是要和網絡事件有關。Mungs 是維基的編輯者,只寫他在維基的事就可以了(當然也可以寫他懷疑在2006中文維基年會中打人,不過我不知道這件事是否屬實),而 Mungs 有沒有上電視,Mungs 如何失禮地享用糕點,Mungs 如何涉及犯罪行為,似乎和網絡完全扯不上關係(更何況這可能是私隱),除非這些事引起網絡社群關注,否則就一定不要再寫,任何涉及起底、私怨及批鬥式的描述也應該摒棄。--湯米‧提思 2009年3月28日 (六) 14:2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