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編輯此頁面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些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用戶、Fandom助手、Wiki主管、內容團隊成員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被[[起底]]人士的私隱界限--以[[Locedavid]]和[[劉逸軒]]為例 == 本人對於本方針建議多數讚成,但對第三類人物的可公開資料的界限,我覺得必須釐清。 [[Locedavid]]是高登起底事件中很有名的一單,而其重要性在起底後的資料(他只有12歲,就讀中一)。 顯然,該內容符合「該資料受到某個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一項條件(2007年8月每月之星即為證據),列入第3類。 但是,我們可以將報導他幾多的資料? 本事件的重要性在於他'''只有12歲,就讀中一'''這件事。其他姓名、班別等,和他被恥笑本無關係(住在天水圍一項為報紙報導,不計)。這是不是說--該條目內可以包括的個人資料,就只有他的年齡、年級和居住地區? 接著: [[劉逸軒]]--他的姓名、就讀學校等和本事件無關。他被要求起底原因合理,但'''並無任何特別事實成為討論焦點''',焦點在於他被起底,如此而已。如此說,該條目的一切個人資料,應該刪除,並為保護當事人,應用刪後重寫的方式進行。 不知我的分析是否合理?--[[User:澤田弘樹|澤田弘樹]]<sup>[[User Talk:澤田弘樹|''Freely I fly'']]</sup> 2008年2月1日 (五) 05:40 (UTC) :我大致上同意你的說法,與公眾利益或事件無關的私隱資料,實在無必要收錄,詳見收錄手法一段的建議。--[[user:Kirklim|kirk]] ([[用戶討論:Kirklim|talk]]) 2008年2月4日 (一) 13:20 (UTC) == 本人認為有必要重新檢討大典的私隱方針 == 1. 姓名及相貌並不在本港私隱條例的保障範圍內。(否則別人看見你的樣子,或叫你的名字豈不是等同侵犯私隱? 2. 不提供[[起底]]資料的話,又如何證明當事人被起底?--[[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0月28日 (四) 15:12 (UTC) :今次我認同俾膠超的意見,我看到有很多舊高登時期的條目,例如大_隻_貓、廿萬少年、沉默小言的post都因為以什麼個人隱私為由被del,每當我發現時都總是遲了一步,被不知甚麼的人提刪,我建議將有涉及個人隱私的條目加上半保護。--[[用戶:饕餮|饕餮]] 2010年10月28日 (四) 15:46 (UTC) :1. legal system方面我不太清楚,但就記憶所及,如果姓名及相貌可以導致當事人的其他資料被查出,則屬侵犯私隱。 :但網典的宗旨似乎不是收錄網絡名人的真實資料,除非與當事人在網上的言行有關,否則「與網絡無關」已成足夠理由刪去所謂「私隱」資料,管它犯不犯法。 :2. 貼上連結總比直接寫在條目中好----雖然我承認兩者沒有太大分別。 :--[[User:chingyingtiktau|Link "CYTT" Hyrule]]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blue">[[User_talk:Chingyingtiktau|沒有愛]]</FONT>就<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blue">[[Special:Contributions/Chingyingtiktau|看不見]]</FONT>) 2010年10月29日 (五) 03:00 (UTC) ::1. 你在網絡以外知道別人姓名及相貌就能查出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嗎?再想想看,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在網絡上被查出是因為什麼?是他們自己擺上去啊。2. 你也懂在「姓名及相貌可以導致當事人的其他資料被查出」之前加上「如果」,也就是說這說法沒有必然性,打個比喻就是菜刀可以殺人便應該禁止生產,這說法正確嗎?3. 別用「似乎」這種模稜兩可的字眼,你肯定網典的宗旨是什麼嗎?還是一小撮人說了算?4. 當事人的姓名及相貌又怎可能與其無關?除非那位當事人沒有姓名及相貌吧。5. 既然不犯法又為何要禁止,網典是否在搞自我審查?--[[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0月29日 (五) 08:14 (UTC) :::私隱問題在網典是一個非常難解的死結,有人說網典助長起底行為,也有人說網典成為網絡欺凌的地方,再多難聽的說話也有。我早前已提出要求改革正典運動,當中也要針對性解決起底及網絡欺凌的問題,可是至今都沒有共識,「俾膠超」兄今次一提,也喚醒了大家,希望大家可重新討論如何把正典運動完善化。--[[用戶:Tcshek|湯米‧提思]] 2010年10月30日 (六) 15:40 (UTC) ::::其中一項建議:引入[[交通迷]][[討論區]]的[[管理員]],擔當網典的管理員;2006年網典成立初期曾經出現過。 ::::優點:[[交通迷]][[討論區]](如[[HKiTalk]]、[[HKBF]]等)有非常嚴格的壇規和論壇管理手法,已實行10年左右,杜絕了不少侵犯私隱的會員不良貼文。 ::::缺點:[[交通迷]][[討論區]]管理員作風較[[小圈子]],而且以主觀甚至是意志行事,有可能連網民批評管理員的負面聲音也被封殺。--[[用戶:Cu321|通勤電車321系]] 2010年10月31日 (日) 04:35 (UTC) :::::什麼引入交通迷討論區的管理員的建議啊?完全九唔搭八,可否正面回應上述的問題?--[[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0月31日 (日) 06:06 (UTC) ::我覺得,所有一切有關事件/當事人既傳聞,可以寫,要寫出處,呢個係針對佢既虛疑身份。至於當事人個樣如何,同當事人所作所為冇關系。我都唔係幫佢架,只係將心比已同用道德邏輯去諗。我直情覺得一張相都唔應該POST,不過所作所為有出處,有人貼出黎,轉載/連結亦冇所謂。 --[[用戶:Bra飛凸|Bra飛凸]] 2010年11月1日 (一) 14:31 (UTC) :::[[高登女夜鬼]]條目是以當事人為中心,基本上就是以生者傳記的方式去寫--你有否聽過傳記不需要相片這種說法?--[[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5:15 (UTC) ::::老老實實,如果下下講法律,咁點講都好,都可以貼相。但我問題在於道德觀念,法律容許,但用得太盡,於是而家開始諗立例。先聲明我無意保護他人或做厹,你可以查返女夜鬼果版,我淨係加返reference link同期他會員講佢風流史果part,我冇郁過佢d相。因為我遲D希望為2000年前既網絡世界(主要usenet,starforum)資料作出補完,但我自己都驚比人起底,所以我只係希望搞清楚而家既尺度再決定寫唔寫。<br/>舉簡單D例子,如果你既相片,真名等在你不同意情況下公開,咁你會點? 係,人總八卦,但就女夜鬼事件,最少真係睇唔出成件事有咩同佢咩樣有咩關系,白D講我個人直情覺得佢個樣令我不安添。但真係一件還一件。言論自由基於互相尊重,公開人地既相影晌左人地生活,道德上真係講唔通... 咁當然,如果你堅持法律容許,我都冇咩好講 --[[用戶:Bra飛凸|Bra飛凸]] 2010年11月1日 (一) 16:47 (UTC) :::::來來去去都是想以道德壓人,請問除此以外還有什麼理由?我都說了你要站在道德高地的話,網典大半條目也得刪除了,反正記述負面的事情也不道德,對吧?什麼將心比己之類的是徹頭徹尾的稻草人人身攻擊,還有居然連「自己都驚比人起底」也可以拿出來講,你真認為這種理據站得住腳啊。感覺上整個討論中,我的論點根本從未被正面回應過,到底是否想理性討論?--[[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7:38 (UTC) ::::::咁掉返轉,你都係以"來來去去用道德壓人"黎壓我啦,你完全冇講出點解要貼相既理據,甚至用"傳記"黎講,仲要話我人身攻擊,本人認為同你已無法討論落去。如果我真係唔講道理既"道德人",我淨係問你一個問題丫,張相既版權係邊位架呢? 仲有第468章個人私隱法呢? 我唔想好似d 道德x報警x咁去講所以先冇提出,而家提出亦唔係要你去答或就此討論,只係想你明白,向公眾發佈資料係有責任的~~---- :::::::「要符合道德」明明是你有份提出來的論據,居然反過來說我壓你啊。#adore# 我要貼相的理據很簡單,就是因為那人有樣貌,又有人拍下了她的樣貌,而樣貌又不屬私隱,基本上就是有什麼寫什麼而已,然後就一大票人以道德理由來上綱上線了。至於版權問題,請參考合理使用原則。--[[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8:09 (UTC) ::::::::咁我問返你,如果有人影左你相,係唔係就可以隨意使用? 依你所講,有樣,比人影左,証實等如某人就要貼出黎? 我好難理解。此外我唔想就法律re你,不過希望你去一去PCDP睇左第486章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先。 此外由於同閣下既理念差太遠,我唔覺得有必要同你討論落去。--[[用戶:Bra飛凸|Bra飛凸]] 2010年11月2日 (二) 02:02 (UTC) :::::::::法律觀點來說,的確是如此;相片版權屬攝影者,但前提是他攝影前須要我同意,而我擁有的頂多是肖像權,但香港法律內沒有這種東西。你一方面不想討論法律,一方面又要我去看條例,請先搞清楚你到底想怎樣。--[[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1月2日 (二) 11:58 (UTC) ::::::::::之前同你講道德你就話我道德x,我邊敢同你講法律。你淨係睇左肖像權,又冇睇晒全部,現存法例係灰色,公開披露令受害人感覺困擾的事,發表資料令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印象已經可以比信你 --[[用戶:Bra飛凸|Bra飛凸]] 2010年11月2日 (二) 14:48 (UTC) == 算把啦俾膠超 == 講到底你咪又係想登佢d相出黎,講咁多道理把x咩。你的快樂咪又係建基於別人的痛苦身上。老老實實啦,係咪好唔服氣女夜鬼bam哂你兩個acc[[檔案:Wink.gif]] 其實最簡單整個vote,睇下網典的editor意見如何。講明先,我唔讚成登非公眾人士的資料。 --[[用戶:Sulphate|Sulphate]] 2010年11月1日 (一) 18:42 (UTC) :將d相打格仔都好,兩全其美。--[[用戶:Sulphate|Sulphate]] 2010年11月1日 (一) 18:46 (UTC) :一開始是你們要以什麼道德道理來服人,道理說不通了又想利用群眾壓力嗎?網典有你這種反智的道德塔利班真是悲哀。--[[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8:54 (UTC) ::其實suplhate想講既野我想打好耐,但由於我自己感覺上你每次re文每次都有攻擊性,唔想晌應該理性討論既場合對罵。掉轉啦,你一樣係話人"乜都以道德去壓人"去壓人。最少我答到閣下所認為基於"生者傳記"同"言論自由"去爆人私隱會問題先。你由頭到尾就淨係識講道德x。原全睇唔出閣下有就中立角度去討論問題。如果真係要非理性同帶有個人感情去嘈既話,我可以晌高登奉陪。--[[用戶:Bra飛凸|Bra飛凸]] 2010年11月2日 (二) 02:11 (UTC) :::投票如何是群眾壓力?你是懼怕沒有人同意你的意見吧。另外人身攻擊是沒有用的。--[[用戶:Sulphate|Sulphate]] 2010年11月2日 (二) 06:07 (UTC) ::::你也知道人身攻擊沒用的嗎?可是人身攻擊在先的卻是你啊。--[[用戶:Pigauchiu|俾膠超]] 2010年11月2日 (二) 12:00 (UTC) :::::請不要離題。--[[用戶:Sulphate|Sulphate]] 2010年11月2日 (二) 12:13 (UTC) ==明顯地,有人在挑戰網典的私隱方針== 姑且我放下私人恩怨,香港網絡大典的保障私隱方針,似乎已被人曲解,甚至成為了有心人士製造混亂的利器。其實,網典的生者傳記方針,與保障私隱方針是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的。作為記錄網絡人物事跡及史實的網典,生者傳記及保障私隱是重要的一環,相信大家也會認同。 我們已經澄清了保障私隱方針,但有人仍然要堅持重新檢討。重新檢討之後,得出了甚麼結果,改變了甚麼?結果提出重新檢討保障私隱方針的某位有心人,同時卻在踐踏他人的私隱,侵犯他人的私隱,那究竟是別有用心,抑或是自打嘴巴? 檢討了很久,究竟我們還要檢討甚麼?正典運動已經搞了很多年,最令人感到奇怪的是,竟然沒有人提出要檢討。小弟希望大家在檢討私隱方針之前,應該問問自己可以為保障私隱做甚麼,以及為正典運動做甚麼。私隱方針只是用來參考,但倘若過分著重,就會物極必反,窒礙資訊流通,就如某位有心人的濫用提刪機制的行為,為此大家應該為保障私隱方針留下底線。--[[用戶:Tcshek|湯米‧提思]] 2010年12月6日 (一) 16:07 (UTC) 返回「香港網絡大典討論:保障私隱」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