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底人士的私隱界限--以Locedavid和劉逸軒為例
本人對於本方針建議多數讚成,但對第三類人物的可公開資料的界限,我覺得必須釐清。
Locedavid是高登起底事件中很有名的一單,而其重要性在起底後的資料(他只有12歲,就讀中一)。
顯然,該內容符合「該資料受到某個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一項條件(2007年8月每月之星即為證據),列入第3類。
但是,我們可以將報導他幾多的資料?
本事件的重要性在於他只有12歲,就讀中一這件事。其他姓名、班別等,和他被恥笑本無關係(住在天水圍一項為報紙報導,不計)。這是不是說--該條目內可以包括的個人資料,就只有他的年齡、年級和居住地區?
接著:
劉逸軒--他的姓名、就讀學校等和本事件無關。他被要求起底原因合理,但並無任何特別事實成為討論焦點,焦點在於他被起底,如此而已。如此說,該條目的一切個人資料,應該刪除,並為保護當事人,應用刪後重寫的方式進行。
不知我的分析是否合理?--澤田弘樹Freely I fly 2008年2月1日 (五) 05:40 (UTC)
本人認為有必要重新檢討大典的私隱方針
1. 姓名及相貌並不在本港私隱條例的保障範圍內。(否則別人看見你的樣子,或叫你的名字豈不是等同侵犯私隱? 2. 不提供起底資料的話,又如何證明當事人被起底?--俾膠超 2010年10月28日 (四) 15:12 (UTC)
- 今次我認同俾膠超的意見,我看到有很多舊高登時期的條目,例如大_隻_貓、廿萬少年、沉默小言的post都因為以什麼個人隱私為由被del,每當我發現時都總是遲了一步,被不知甚麼的人提刪,我建議將有涉及個人隱私的條目加上半保護。--饕餮 2010年10月28日 (四) 15:46 (UTC)
- 1. legal system方面我不太清楚,但就記憶所及,如果姓名及相貌可以導致當事人的其他資料被查出,則屬侵犯私隱。
- 但網典的宗旨似乎不是收錄網絡名人的真實資料,除非與當事人在網上的言行有關,否則「與網絡無關」已成足夠理由刪去所謂「私隱」資料,管它犯不犯法。
- 2. 貼上連結總比直接寫在條目中好----雖然我承認兩者沒有太大分別。
- --Link "CYTT" Hyrule (沒有愛就看不見) 2010年10月29日 (五) 03:00 (UTC)
- 1. 你在網絡以外知道別人姓名及相貌就能查出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嗎?再想想看,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在網絡上被查出是因為什麼?是他們自己擺上去啊。2. 你也懂在「姓名及相貌可以導致當事人的其他資料被查出」之前加上「如果」,也就是說這說法沒有必然性,打個比喻就是菜刀可以殺人便應該禁止生產,這說法正確嗎?3. 別用「似乎」這種模稜兩可的字眼,你肯定網典的宗旨是什麼嗎?還是一小撮人說了算?4. 當事人的姓名及相貌又怎可能與其無關?除非那位當事人沒有姓名及相貌吧。5. 既然不犯法又為何要禁止,網典是否在搞自我審查?--俾膠超 2010年10月29日 (五) 08:14 (UTC)
- 私隱問題在網典是一個非常難解的死結,有人說網典助長起底行為,也有人說網典成為網絡欺凌的地方,再多難聽的說話也有。我早前已提出要求改革正典運動,當中也要針對性解決起底及網絡欺凌的問題,可是至今都沒有共識,「俾膠超」兄今次一提,也喚醒了大家,希望大家可重新討論如何把正典運動完善化。--湯米‧提思 2010年10月30日 (六) 15:40 (UTC)
- 我覺得,所有一切有關事件/當事人既傳聞,可以寫,要寫出處,呢個係針對佢既虛疑身份。至於當事人個樣如何,同當事人所作所為冇關系。我都唔係幫佢架,只係將心比已同用道德邏輯去諗。我直情覺得一張相都唔應該POST,不過所作所為有出處,有人貼出黎,轉載/連結亦冇所謂。 --Bra飛凸 2010年11月1日 (一) 14:31 (UTC)
- 高登女夜鬼條目是以當事人為中心,基本上就是以生者傳記的方式去寫--你有否聽過傳記不需要相片這種說法?--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5:15 (UTC)
- 老老實實,如果下下講法律,咁點講都好,都可以貼相。但我問題在於道德觀念,法律容許,但用得太盡,於是而家開始諗立例。先聲明我無意保護他人或做厹,你可以查返女夜鬼果版,我淨係加返reference link同期他會員講佢風流史果part,我冇郁過佢d相。因為我遲D希望為2000年前既網絡世界(主要usenet,starforum)資料作出補完,但我自己都驚比人起底,所以我只係希望搞清楚而家既尺度再決定寫唔寫。
舉簡單D例子,如果你既相片,真名等在你不同意情況下公開,咁你會點? 係,人總八卦,但就女夜鬼事件,最少真係睇唔出成件事有咩同佢咩樣有咩關系,白D講我個人直情覺得佢個樣令我不安添。但真係一件還一件。言論自由基於互相尊重,公開人地既相影晌左人地生活,道德上真係講唔通... 咁當然,如果你堅持法律容許,我都冇咩好講 --Bra飛凸 2010年11月1日 (一) 16:47 (UTC)- 來來去去都是想以道德壓人,請問除此以外還有什麼理由?我都說了你要站在道德高地的話,網典大半條目也得刪除了,反正記述負面的事情也不道德,對吧?什麼將心比己之類的是徹頭徹尾的稻草人人身攻擊,還有居然連「自己都驚比人起底」也可以拿出來講,你真認為這種理據站得住腳啊。感覺上整個討論中,我的論點根本從未被正面回應過,到底是否想理性討論?--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7:38 (UTC)
- 咁掉返轉,你都係以"來來去去用道德壓人"黎壓我啦,你完全冇講出點解要貼相既理據,甚至用"傳記"黎講,仲要話我人身攻擊,本人認為同你已無法討論落去。如果我真係唔講道理既"道德人",我淨係問你一個問題丫,張相既版權係邊位架呢? 仲有第468章個人私隱法呢? 我唔想好似d 道德x報警x咁去講所以先冇提出,而家提出亦唔係要你去答或就此討論,只係想你明白,向公眾發佈資料係有責任的~~----
- 「要符合道德」明明是你有份提出來的論據,居然反過來說我壓你啊。#adore# 我要貼相的理據很簡單,就是因為那人有樣貌,又有人拍下了她的樣貌,而樣貌又不屬私隱,基本上就是有什麼寫什麼而已,然後就一大票人以道德理由來上綱上線了。至於版權問題,請參考合理使用原則。--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8:09 (UTC)
- 咁我問返你,如果有人影左你相,係唔係就可以隨意使用? 依你所講,有樣,比人影左,証實等如某人就要貼出黎? 我好難理解。此外我唔想就法律re你,不過希望你去一去PCDP睇左第486章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先。 此外由於同閣下既理念差太遠,我唔覺得有必要同你討論落去。--Bra飛凸 2010年11月2日 (二) 02:02 (UTC)
- 「要符合道德」明明是你有份提出來的論據,居然反過來說我壓你啊。#adore# 我要貼相的理據很簡單,就是因為那人有樣貌,又有人拍下了她的樣貌,而樣貌又不屬私隱,基本上就是有什麼寫什麼而已,然後就一大票人以道德理由來上綱上線了。至於版權問題,請參考合理使用原則。--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8:09 (UTC)
- 咁掉返轉,你都係以"來來去去用道德壓人"黎壓我啦,你完全冇講出點解要貼相既理據,甚至用"傳記"黎講,仲要話我人身攻擊,本人認為同你已無法討論落去。如果我真係唔講道理既"道德人",我淨係問你一個問題丫,張相既版權係邊位架呢? 仲有第468章個人私隱法呢? 我唔想好似d 道德x報警x咁去講所以先冇提出,而家提出亦唔係要你去答或就此討論,只係想你明白,向公眾發佈資料係有責任的~~----
- 來來去去都是想以道德壓人,請問除此以外還有什麼理由?我都說了你要站在道德高地的話,網典大半條目也得刪除了,反正記述負面的事情也不道德,對吧?什麼將心比己之類的是徹頭徹尾的稻草人人身攻擊,還有居然連「自己都驚比人起底」也可以拿出來講,你真認為這種理據站得住腳啊。感覺上整個討論中,我的論點根本從未被正面回應過,到底是否想理性討論?--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7:38 (UTC)
- 老老實實,如果下下講法律,咁點講都好,都可以貼相。但我問題在於道德觀念,法律容許,但用得太盡,於是而家開始諗立例。先聲明我無意保護他人或做厹,你可以查返女夜鬼果版,我淨係加返reference link同期他會員講佢風流史果part,我冇郁過佢d相。因為我遲D希望為2000年前既網絡世界(主要usenet,starforum)資料作出補完,但我自己都驚比人起底,所以我只係希望搞清楚而家既尺度再決定寫唔寫。
- 高登女夜鬼條目是以當事人為中心,基本上就是以生者傳記的方式去寫--你有否聽過傳記不需要相片這種說法?--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5:15 (UTC)
- 1. 你在網絡以外知道別人姓名及相貌就能查出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嗎?再想想看,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在網絡上被查出是因為什麼?是他們自己擺上去啊。2. 你也懂在「姓名及相貌可以導致當事人的其他資料被查出」之前加上「如果」,也就是說這說法沒有必然性,打個比喻就是菜刀可以殺人便應該禁止生產,這說法正確嗎?3. 別用「似乎」這種模稜兩可的字眼,你肯定網典的宗旨是什麼嗎?還是一小撮人說了算?4. 當事人的姓名及相貌又怎可能與其無關?除非那位當事人沒有姓名及相貌吧。5. 既然不犯法又為何要禁止,網典是否在搞自我審查?--俾膠超 2010年10月29日 (五) 08:14 (UTC)
算把啦俾膠超
講到底你咪又係想登佢d相出黎,講咁多道理把x咩。你的快樂咪又係建基於別人的痛苦身上。老老實實啦,係咪好唔服氣女夜鬼bam哂你兩個acc
其實最簡單整個vote,睇下網典的editor意見如何。講明先,我唔讚成登非公眾人士的資料。
--Sulphate 2010年11月1日 (一) 18:42 (UTC)
- 將d相打格仔都好,兩全其美。--Sulphate 2010年11月1日 (一) 18:46 (UTC)
- 一開始是你們要以什麼道德道理來服人,道理說不通了又想利用群眾壓力嗎?網典有你這種反智的道德塔利班真是悲哀。--俾膠超 2010年11月1日 (一) 18:54 (UTC)
- 其實suplhate想講既野我想打好耐,但由於我自己感覺上你每次re文每次都有攻擊性,唔想晌應該理性討論既場合對罵。掉轉啦,你一樣係話人"乜都以道德去壓人"去壓人。最少我答到閣下所認為基於"生者傳記"同"言論自由"去爆人私隱會問題先。你由頭到尾就淨係識講道德x。原全睇唔出閣下有就中立角度去討論問題。如果真係要非理性同帶有個人感情去嘈既話,我可以晌高登奉陪。--Bra飛凸 2010年11月2日 (二) 02:11 (UTC)
明顯地,有人在挑戰網典的私隱方針
姑且我放下私人恩怨,香港網絡大典的保障私隱方針,似乎已被人曲解,甚至成為了有心人士製造混亂的利器。其實,網典的生者傳記方針,與保障私隱方針是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的。作為記錄網絡人物事跡及史實的網典,生者傳記及保障私隱是重要的一環,相信大家也會認同。
我們已經澄清了保障私隱方針,但有人仍然要堅持重新檢討。重新檢討之後,得出了甚麼結果,改變了甚麼?結果提出重新檢討保障私隱方針的某位有心人,同時卻在踐踏他人的私隱,侵犯他人的私隱,那究竟是別有用心,抑或是自打嘴巴?
檢討了很久,究竟我們還要檢討甚麼?正典運動已經搞了很多年,最令人感到奇怪的是,竟然沒有人提出要檢討。小弟希望大家在檢討私隱方針之前,應該問問自己可以為保障私隱做甚麼,以及為正典運動做甚麼。私隱方針只是用來參考,但倘若過分著重,就會物極必反,窒礙資訊流通,就如某位有心人的濫用提刪機制的行為,為此大家應該為保障私隱方針留下底線。--湯米‧提思 2010年12月6日 (一) 16:0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