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用戶胡亂修改的問題

有人可能對某題目牽涉己方人物時(如迷你論壇名人錄),而作出修改,當另一批人回朔後,不一會又再被修改,如此形成修改戰。建議管理員就一些涉及修改戰激烈的題目作出保護措施。

建議建立一套簡易的守則,指明用戶如果見到不實的資料時,應該(1)自行修改有關資料/用語/描述(2)在討論頁提出(3)遇搞事份子時可通知管理員,而擅自刪除整頁者會被封禁,evchk亦可考慮引進半保護頁面 --kirk lim 05:37 2006年5月15日 (UTC)
贊成。另外,由於個人力量所限,管理員無法把所有修改逐一閱讀分析,因此我正在考慮設立投拆機制,以應付修改戰問題,一經證實則會保護該頁面。--Hotplug 15:21:09 2006年5月15日 (UTC)


於投訴機制未設立時,或可暫時到新聞動態報告。

新聞動態用來寫網絡正在發生的事比較好,像每月之星黃世澤投訴香港網路大典事件,塗鴉破壞之類千篇一律的投訴擺到User_talk:Administrator會不會更好?--MK 16:06 2006年5月16日 (UTC)
抱歉,User_talk:Administrator不易被發覺,因此沒有留意。
個人認為新聞動態應用作發佈本網新聞,網絡事件如每月之星應由該論壇網友另設一頁處理。--Hotplug 03:50:11 2006年5月17日 (UTC)

我認為以後每人編寫內容都必須登入並登記,以免有任何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出現,最終導致evchk被關閉 --KOF XI23:34 22/5/2005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權的問題

請就「個人私隱」的定義作出討論:--Hotplug 06:57:39 2006年5月14日 (UTC)

所謂「個人私隱」應更正為「個人資料私隱」,並不是任何私隱都是受保護的,受保護的是少部份可以識別出個人身份的資料。--Zeno 07:36 2006年5月14日 (UTC)
而且黃世澤等人的資料根本就是已發表或播放的。而且新聞活動是獲豁免的。--Zeno 07:58 2006年5月14日 (UTC)
其實這次咨詢並非就黃世澤的條目而開始的,要不然就不會到現在才公開咨詢(可參考我的user talk User_talk:Hotplug),況且黃世澤是公眾人物,而且對論壇影響也很深,設立他的條目並無不可。--Hotplug 08:10:26 2006年5月14日 (UTC)
話說回來,本網亦有對一些網友作出失實報導,很多明顯是個人觀點甚至沒有任何根據,這才是問題所在。--Hotplug 08:13:22 2006年5月14日 (UTC)
樹大有枯枝,難免有人搞破壞、因個人因怨作出不實報導或公報私仇。唯有靠各方熱心人士修正補齊。--Zeno 10:57 2006年5月14日 (UTC)
個人資料的定義:[1]
(1)一名可識辨而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
(2)資料是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
(3)例子: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地址、性別、年齡、職業、婚姻狀況、薪金及財政狀況、宗教信仰、國籍、相片、身份証號碼、醫療紀錄、受僱紀錄和工作表現評核等。
使用個人資料所要考慮的因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守則:
(1)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 (必須遵守),要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可酌情)
(2)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所保存的個人資料必須是準確和最新的資料 (涉及誹謗問題),而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因本站是報導性質,沒有關係)
(3)個人資料的使用: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可酌情)
(4)個人資料的保安: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個人資料 (因本站是報導性質,沒有關係)
(5)查閱個人資料:受訪者有權查看自己的資料,而搜集者要在合理的時間內讓他們查看。(因本站是公開,沒有關係)
但也有其他例外和酌情的因素:
(1)資料能否辨認那人的真實身份?

(因為「個人資料」是要可以被追溯的,公開了姓名,令別人可以辨認出受訪者的身份,那才是資料) (張善喻)

(2)那人是否公眾人物?

應報導公眾人物的真相 「他們身為名人,私生活會被人窺看、被人跟蹤,他們都有私隱,但程度則較低……如果這位名人平日予人模範先生、青少年榜樣的形象,人們應該將真相揭發。」(張善喻) (請參閱公眾人物定義和有關誹謗的討論)

(3)描寫是否有不必要的貶義及冒犯性?

「法官認為這篇報道並非貶低她……或是揶揄、嘲笑她……這個判例對私隱的定義明顯較狹窄」(張善喻)

(4)就算那人不是公眾人物,但他是否在公眾地方公開自己的個人資料?

在人人可瀏覽的討論區、bbs、日記、相簿等主動公開自己的資料和自貼,跟把自己的相片貼到街上一樣,那些資料已不是私隱,但大部份人對網絡私隱毫不敏感,或可根據那人的情況酌情處理

(5)「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
  • 被公開披露的事實可以從公共記錄中找到,或已透過其他並非因非被告人的過 失而出現的途徑成為屬於公共領域的資料
  • 被公開披露的事情是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會包括 ﹕
  • 防止或調查罪案;
  • 防止不合法或嚴重不當 的行為 、對公眾不誠實的行為、或嚴重不端的行為 ;某人執行其公職的能力;
  • 某人是否適合擔任他現正擔任或謀求擔任的公職;
  • 保護公眾健康或安全;
  • 及保護國家或香港的安全。
對evchk私隱政策的建議:
(1)不要太過嚴謹,但可保障個人資料的基本私隱
(2)分成四類人物處理:
(2.1)一般非公眾網上人物:
  • 定義:只涉及網上事蹟,沒有任何資料可辨認那人的真實身份
  • 處理方法:沒有私隱的問題,但仍需顧及資料的準確和中立程度
  • 例子:屠膠含伊度奧
(2.2)非公眾人物,但被公開個人資料 (第一類):
  • 定義:具有可辨認那人真實身份的個人資料,如相片、姓名等,但沒有任何理由支持保留這些資料,如公眾利益、當事人主動公開或願意在evchk刊登其資料等
  • 處理方法:刪除有關個人資料,但建議保留那些不會辨認真實身份的資料
(2.3) 非公眾人物,但被公開個人資料 (第二類):
  • 定義:具有可辨認那人真實身份的個人資料,如相片、姓名等,但基於公眾利益、或那人曾主動公開的資料或願意在evchk刊登其資料,而該資料是公正評論沒有誹謗成份,及得到資料之途徑是合法、正當
  • 涉及公眾利益時:未必要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但要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 ,並符合公正評論和中立描述
  • 不涉及公眾利益時:那人須曾主動公開資料或願意在evchk刊登其資料,並要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 ,符合公正評論和中立描述
  • 願意的定義:採取較寬鬆的定義,即 “默許” 、 “不反對” 應視作 “願意”,因為那人曾主動在網上公開有關資料,所以並無有關資料不被轉載或流傳的合理期望,而得到資料之途徑亦必須合法、正當
  • 處理方法:保留符合條件的資料。但若當事人表明不願意公開有關資料,而沒有公眾利益去支持保留,則應刪除,以保障非公眾人物的私隱
  • 例子:潔心四神偷 (主動在網上公開資料 (xanga)、公眾利益 (防止或調查罪案)、公正評論)、劉爵士(主動在網上公開資料 (xanga)、公眾利益 (對公眾不誠實的行為)、公正評論)、賭撚 (“默許” 資料被公開、公正評論 (他在網上的事蹟))
(2.4)公眾人物:
  • 定義:
english wikipedia: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某些議題的公眾人物:置身於某些公眾爭拗中,而又希望影響事情發展的人
KaurJmeb提供,PTT BBS站對公眾人物之定義 :(1) 大學教授。(2) 作家。(3) 政治人物。(4) 藝人。
  • 本網應否有更廣闊定義?
KaurJmeb提供,PTT BBS八卦版增加定義的範圍 :在報章雜誌媒體上出現過的人物團體組織,媒體的定義為一切廣播節目不論平面或是網路。網路公眾人物:認定自身為公眾人物者
  • 處理方法:某些資料如姓名、相片、年齡、職業等不是私隱。可發表一些證明公眾人物言行不符的資料:未必要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但仍要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 ,並符合公正評論和中立描述
  • 例子:黃世澤
由於本人非受專業法律訓練,對法律的理解恐有錯漏,請各位多多指正--kirk lim 15:20 2006年5月14日 (UTC)

關於中立性及缺乏參考資料的問題

這或涉及誹謗的問題,[2]
誹謗的定義:
廣義來說,誹謗指公開發表會貶損某人名譽或會使其他人仕避開該人的言論。
民事誹謗可進一步分為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兩種。簡單來說,永久形式 誹謗涉及以相對較耐久的形式,例如以書面或電視廣播的形式,發表誹謗性言 論。短暫形式誹謗指以較不耐久的形式,例如以口頭方式發表有關言論。
但有公正評論保障言論自由,公正評論正是誹謗訴訟中的充分的免責辯護。但是,以此作為辯護理由,必須證明三個條件:
(1)事情必須關乎公眾利益。公眾利益的定義很廣泛。不止於"公眾生活"的事情,例如立法會議員或公共衛生部門的行 為,還包括個人所說所做而又屬於公眾關注的事情,例如報章的行為、圖片展覽, 甚至另一公開評論
(2)言論必須是對事實的評論,而不是聲稱事實。如果你對某事情作出評論, 宜說明你在評論的事實。例如,如果你說:"A太太連親兒都殺害,她真不是人", 很明顯,第二句話是第一句話所指事實的評論。但是,如果你說:"A太太不是 人",這句話很有可能被視為你在聲稱事實。某些情況很難將以上界線劃分清楚。有一個案例,Y先生自稱"耳鼻喉科專家", Z先生指他是"黃綠醫生"。這算是評論嗎?還是Z先生在聲稱事實?經過不少辯論,法庭裁定這是一項評論。
(3)必須是在公正地作出評論,即是說: 你的見解即使與事實有偏差,你只是按誠實態度表達所想,法官或陪審團也不必同意你的見解。以前,這有一項限制:該評論並非有惡意動機,但在cheng & anothers v Tse Wai Chun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惡意動機不是撤除公正評論的因素,因為每個人發表言論時,總有不同的動機。
參考案件:
(1)東方報業集團控告毛孟靜一案 :1995年,在毛孟靜主持的一個電視時事節目中,展示出一些報紙剪存,顯示有 些報業集團,包括東方報業集團,在控告某些評論員誹謗。毛孟靜並且對報紙之 間互相訴訟的趨勢作出一些負面評論。其後,東方報業集團控告毛孟靜誹謗。法庭判決東方報業集團敗訴,理由是毛孟靜只是基於報紙剪存所顯示的事實作出公正評論。
(2)謝偉俊控告鄭經翰一案:數年前香港一名導遊在菲律賓身陷囹圄,後來獲釋,但對於其後發生的一些事 件,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對律師謝偉俊的行為作出負面評論。鄭經翰聲稱他只是公正評論,有充分的辯護理據。但是,高等法院認為鄭乃基於惡意動機作出評論, 判鄭敗訴,但鄭在終審法院上訴成功,推翻惡意動機的理據。
缺乏參考資料的問題方面:
wikipedia要求資料出於可信的出處,如媒體、書本,但本網所談及的資料卻十分缺乏這些參考來源,因此建議不必強調資料來源的權威性,但必須有最低限度的證據,這亦是公正評論的其中一個要素。
綜合以上的資料,建議evchk就中立性採取的政策:
(1)簡化wikipedia中立性的觀點,作為evchk指引
(2)任何評論必須有最低限度的證據,如:xxx是一個硬膠的人,因為他發了y post, “y post的link”
(3)涉及可辨認真實身份的人,要特別注意,應進一步符合公正評論的原則
關於本人非受專業法律訓練,對法律的理解恐有錯漏,請各位多多指正--kirk lim 15:36 2006年5月14日 (UTC)

關於條目雜亂無章的問題

建議每條條目必須屬於某個分類,由小至大,層層遞進--kirk lim 15:56 2006年5月14日 (UTC)
這方面就真的要各用戶(包括管理員)多多合作整理。W 14:09 2006年6月16日 (UTC)
其實我也對這個問題很不滿意,一棵標名為<香港網絡大典>的大樹,理應跟<維基百科全書>一樣,是以全體性為宗旨;所謂全體性,即是任何人都可以在這裡找尋關於香港的一些資料、人物、事件,香港網絡上的一些趣聞,介紹實用的網頁…等;無奈這棵大樹郤枝節橫生,很是雜亂無章,很多條目更是令人摸不著頭腦,例如一些只在某圈子裡出現的人物、事件,諸如甚麼高登裡的誰人是何許人,有甚麼軼事…這些條目跟本只屬於少數圈子裡的人討論的範圍,其他人基本上均對此無興趣,因而變成很多多餘的枯枝,結不出果實,令得這個<大典>不夠大眾化,難以登上大雅之堂。
小弟有見這裡是以香港特色作主題的百科大全式網站,故此很有興趣地將一些關於香港的特色,有用的資料等提供於此,希望為這裡出點綿力,使這裡更大眾化;但奈何本人材疏學淺,手上的資料很是有限,而且也感覺到小圈子的力量似乎大於這個<大典>實際上的方針,有名不符實之感。若然如此下去,恐怕<香港網絡大典>將會變成<香港網絡社群大典>或<香港網絡中的小圈子大典>,若真會這樣,那末小弟會覺得十分可惜。--九皮齡王 09:12 2006年8月1日 (UTC)
自從入了這個地方之後,真的發現一些條目是很不知所以,甚麼「大神三分」,「借刀」…,這是何等樣的資料?我看只是要圍內人一起取笑某人為目的罷了,不是圈內人的大眾誰會有興趣知道誰人說錯甚麼話?老實說這些錯誤的說話又是否真的值得成為一個條目?這個問題之所以嚴重是在於,當在索引的時候,會有一大堆條目連結出現,而很多郤只是跟那些圈子有關:一,這已經令索引很混亂;二,若人們以為那是甚麼有趣的題目,或是甚麼有用的資料,又或是甚麼新的產品之類,郤原來是一些不明所以的「私人話題」,這會使得看倌們很困擾之餘,也很是沒趣及失望。實在小弟並不是甚麼「高燈低燈」的人(希望不會因這個戲稱而又多一個條目吧?),這只是個人的小小觀感;眼看越來越多與上述類似的條目出現,沒用處之餘亦造成遊覽的阻礙(人總會說錯話打錯字,長此下去肯定會無日無之);小弟曾想幫忙歸納及整理一些比較大眾化的資料(也試做過幾個),但郤被那一大堆的私人用條目礙著而不知如何是好。但若再不整頓一下,遊人將覺得這個網只是私人會所,不是實用網站,因而可能不會再進來,這是作為一個百科網站的可惜之處。小弟知道自己只是個普通過路人,無甚麼權利在此「口水多多」,只希望小弟的意見可幫到這個網站進一步成為大眾化網站,但如果是小弟誤解了,原來這個網站就是以服務某些人為宗旨,登不登大雅之堂沒關係,那麼小弟對此再沒有麼意見。多謝大大們的垂顧,此致。--九皮齡王 20:01 2006年8月1日 (UTC)
很多謝你的意見。我們在很多地方都還在處於摸索階段,例如甚麼東西才可以記錄、甚麼東西容易引發爭議等等都需要時間去摸索它們的存在價值,因此建網之初我們只好「唔理三七廿一」把所有似乎適當的東西放進這裡,然後利用時間去把沒有價值的東西淘汰,始終這類網站始終是個新嘗試,沒有人會知道此類網站會否成功。本網的前身本來就是個描寫網上人物的網站,但事實證明這類網站爭議性甚大,引發出來的問題比貢獻還要多,因此需要求變才能繼續生存。我當然希望本網可以能登大雅之堂,但諸如維基百科都需要一定時間累積文章和摸索才能找出發展方向。這裡沒有等級之分,眾生皆平等,任何有建設性建議我們都樂於接受,在此再一次多謝你意見。--Hotplug 02:49 2006年8月2日 (UTC)

關於版權的問題

《版權條例》 的豁免制度[3]
版權法中有一些例外情況,准許第三者在未得版權持有人的批准下對作品作有限度使用,例如:
(1)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作品。
(2)為批評或評論另一作品或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有關作品,但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
(3)給予教育學院、圖書館及檔案室於指定的情況下或為某些特定原因而作複印的法定使用權。
在決定對作品的處理是否屬公平處理時,須按個別情況決定,而考慮的因素包括:
(1)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商業目的?為非牟利的教育目的?)
(2)作品的性質;就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有關使用對該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kirk lim 16:00 2006年5月14日 (UTC)

關於宣傳的問題

本人認為,evchk的資料過份偏於某一方面,故有吸引其他類別人士的需要,尤其是熟悉維基編輯方法或網絡文化的人,以提升條目和網站的質素,方法有:
(1)多到不同網站宣傅
(2)在維基百科關於網絡文化的條目加入本網的連結
(3)申請成為特色wikia
(4)google wash
採用這些方法的先決條件是,evchk必須盡快訂立關於私隱、中立性、組識條目等方針,並至少初步解決這些問題 (黃世澤因evchk是 “垃圾崗” 的關係,反對在維基百科高登的條目加插evchk的連結)--kirk lim 16:00 2006年5月14日 (UTC)
維基百科中evchk既條目被列為刪票投票項目,有心搞好evchk既人,一齊幫手去寫好個條目喇!
上面請簽名。我已投了保留票。我在維基百科基本上都是做CD-ROM居多,就算有編輯條目都是以匿名方式(因為IE常自動登出維基百科),我怕我的說話沒有認承性。--Zeno 16:10 2006年5月24日 (UTC)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社區內容均使用CC-BY-SA授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