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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定義:條目內具有可辨認那人真實身份的個人資料,如相片、真實姓名、學校、地址、電話等,但基於下列任何一個原因,因此可以收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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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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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資料'''與網上文化有重大關係,並曾被傳媒報導''',如[[賭撚]]、[[小胖]]等,其相片跟[[改圖]]文化有很大關係,且被傳媒報導,因此其相片得到豁免,可以收錄於本網。 |
**該資料受到'''某個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編輯者必須提供[[帖子]]的連結或其他'''[[可查證]]的證據作證明''',亦應該遵守[[香港網絡大典:保障私隱#收錄手法|收錄手法]]。 |
**該資料受到'''某個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編輯者必須提供[[帖子]]的連結或其他'''[[可查證]]的證據作證明''',亦應該遵守[[香港網絡大典:保障私隱#收錄手法|收錄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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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關資料必須符合[[公正評論]]或本網的[[中立性]]原則。 |
*此外,有關資料必須符合[[公正評論]]或本網的[[中立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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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8年1月25日 (五) 09:55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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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或以下篇幅是一項提議有關香港網絡大典的方針、指引或流程。 這項提議可能仍需要進一步完善,需要更多討論,需要進一步獲得社群的共識來確立。請不要在引用或者鏈接中把本頁描述為一項正式的方針。 |
| 香港網絡大典的方針與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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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標準 |
| 編輯守則 生者傳記 中立觀點 可供查證 保障私隱 列明來源 |
| 格式標準 |
| 條目的格式參考 |
| 管理 |
| 刪除守則 封禁方針 頁面保護方針 快速刪除及標準 重建頁面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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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網絡大典是自由的百科全書,不是新聞組或討論區,所以一般而言,所謂起底得來的資料並不適合本網。如果相關的人物涉及起底,本網應該只需要記載那件事,而不需交代有關的私隱資料。本網亦將所有人物分成四個類別,並各有不同之處理手法。
目錄
個人資料(私隱)的定義
- 一名可識辨而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
- 資料是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
- 例子: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地址、性別、年齡、職業、msn、email、婚姻狀況、薪金及財政狀況、宗教信仰、國籍、相片、身份証號碼、醫療紀錄、受僱紀錄和工作表現評核等。
澄清和做法
一般而言,所謂起底得來的資料不適合本網。但如果相關的人物涉及起底,本網應該只需要記載那件事,而不需交代有關的私隱資料。
例子:
不要寫:
| 「 | xxx這個會員已被起底 真名:yyy |
」 |
只需要寫:
| 「 | 某某聲稱xxx已被起底 (提供相關的資料來源,如帖子) | 」 |
人物分類及處理手法
第一類:一般的非公眾的網上人物
第二類:非公眾人物,但被公開個人資料 (第一種)
- 人物定義:條目內具有可辨認那人真實身份的個人資料,如相片、真實姓名、學校、地址、電話等,但沒有任何理由支持保留這些資料,如公眾利益、當事人主動公開或願意在evchk刊登其資料等。
- 處理方法:刪除有關私隱資料,但可能保留那些不會辨認真實身份且具重要性的資料。
第三類:非公眾人物,但被公開個人資料 (第二種)
- 人物定義:條目內具有可辨認那人真實身份的個人資料,如相片、真實姓名、學校、地址、電話等,但基於下列任何一個原因,因此可以收錄:
- 此外,有關資料必須符合公正評論或本網的中立性原則。
- 處理方法:保留符合條件的資料。但若當事人表明不願意公開有關資料,而沒有公眾利益或其他重要原因去支持保留,則應刪除,以保障非公眾人物的私隱。
- 例子:潔心四神偷 (公眾利益 (防止或調查罪案)、公正評論)、劉爵士 (公眾利益 (對公眾不誠實的行為)、公正評論)、賭撚 (有證據證明其相片改圖受到網絡社群的重視和討論、本網的中立性原則 (他在網上的事跡))
第四類:公眾人物
- 人物定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在本網即被視為「公眾人物」:
- 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某些議題的公眾人物:置身於某些公眾爭拗中,而又希望影響事情發展的人。
- (1) 大學教授。(2) 作家。(3) 政治人物。(4) 藝人。
- 在報章雜誌媒體上出現過的人物團體組織,媒體的定義為一切廣播節目不論平面或是網路。
- 網路公眾人物:認定自身為公眾人物者。
- 處理方法:某些資料如姓名、相片、年齡、職業等不是私隱。可發表一些證明公眾人物言行不符的資料:未必要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但仍要符合公正評論和中立描述。
- 例子:黃世澤
其他資料
誹謗的定義
廣義來說,誹謗指公開發表會貶損某人名譽或會使其他人仕避開該人的言論。
民事誹謗可進一步分為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兩種。簡單來說,永久形式誹謗涉及以相對較耐久的形式,例如以書面或電視廣播的形式,發表誹謗性言論。短暫形式誹謗指以較不耐久的形式,例如以口頭方式發表有關言論。
公正評論
但公正評論可保障言論自由,公正評論正是誹謗訴訟中的充分的免責辯護。但是,以此作為辯護理由,必須證明以下條件:
- 事情必須關乎公眾利益。公眾利益的定義很廣泛。不止於"公眾生活"的事情,例如立法會議員或公共衛生部門的行為,還包括個人所說所做而又屬於公眾關注的事情,例如報章的行為、圖片展覽, 甚至另一公開評論。
- 言論必須是對事實的評論,而不是聲稱事實。如果你對某事情作出評論,宜說明你在評論的事實。例如,如果你說:"A太太連親兒都殺害,她真不是人",很明顯,第二句話是第一句話所指事實的評論。但是,如果你說:"A太太不是人",這句話很有可能被視為你在聲稱事實。某些情況很難將以上界線劃分清楚。有一個案例,Y先生自稱"耳鼻喉科專家", Z先生指他是"黃綠醫生"。這算是評論嗎?還是Z先生在聲稱事實?經過不少辯論,法庭裁定這是一項評論。
- 必須是在公正地作出評論,即是說:你的見解即使與事實有偏差,你只是按誠實態度表達所想,法官或陪審團也不必同意你的見解。以前,這有一項限制:該評論並非有惡意動機,但在cheng & anothers v Tse Wai Chun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惡意動機不是撤除公正評論的因素,因為每個人發表言論時,總有不同的動機。
- 參考案件:
- 東方報業集團控告毛孟靜一案 :1995年,在毛孟靜主持的一個電視時事節目中,展示出一些報紙剪存,顯示有些報業集團,包括東方報業集團,在控告某些評論員誹謗。毛孟靜並且對報紙之間互相訴訟的趨勢作出一些負面評論。其後,東方報業集團控告毛孟靜誹謗。法庭判決東方報業集團敗訴,理由是毛孟靜只是基於報紙剪存所顯示的事實作出公正評論。
- 謝偉俊控告鄭經翰一案:數年前香港一名導遊在菲律賓身陷囹圄,後來獲釋,但對於其後發生的一些事件,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對律師謝偉俊的行為作出負面評論。鄭經翰聲稱他只是公正評論,有充分的辯護理據。但是,高等法院認為鄭乃基於惡意動機作出評論,判鄭敗訴,但鄭在終審法院上訴成功,推翻惡意動機的理據。
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是指:
- 事情必須關乎公眾利益。公眾利益的定義很廣泛。不止於"公眾生活"的事情,例如立法會議員或公共衛生部門的行為,還包括個人所說所做而又屬於公眾關注的事情,例如報章的行為、圖片展覽, 甚至另一公開評論。
- 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會包括 ﹕
- 防止或調查罪案;
- 防止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 、對公眾不誠實的行為、或嚴重不端的行為;某人執行其公職的能力;
- 某人是否適合擔任他現正擔任或謀求擔任的公職;
- 保護公眾健康或安全;
- 及保護國家或香港的安全。
資料來源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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